聊聊良民證
最近白玫瑰協會提出了良民證的訴求,但從我的觀察中,似乎還不到引起共鳴的程度。為了我們的下一代以及婦女的人身安全,特定職業需要有良民證的需求其實是應該被理解的,但是每次總會又引起人權的議題,這實在令人氣餒。
既然推動上還需要多努力,我就花了點時間做了一個調查,看看大家對於良民證以及職業印象間的關係。因為這只是一個小調查,不足解讀什麼,所以我會將數據完整刊出。我的調查內容是,小明某一天去了四間公司應徵工作,雇主要求小明出示證件,而這四家公司要的證件均不同,分別是完美行為證、警察刑事記錄證明、良民證、以及優良市民證,請您根據證件的名稱,來猜一下這幾家公司分別提供什麼職缺。以下是職缺的選項:
警察、計程車司機、電腦工程師、安親班老師、律師、銀行行員、軍人、偶像明星、禮儀師、保全、校車司機、保險業務、寵物店員、運動員、情報員、船員、代課老師、以及保鑣。
在公佈結果前,我們都應該了解,警察刑事記錄證明其實就是良民證,但這一點並不是大家都知道,所以如果這兩項的結果不一樣,就滿令人玩味的。以下的結果分成原始結果,以及拿掉知道白玫瑰協會的人的結果。
首先我們可以知道的是,證件名稱不同,會影響人對於擁有證件者的職業印象,但這其實不意外,但是這背後透露的意義是,「良民證」這個名稱似乎影響著人的觀感。但是這不是白玫瑰要知道的點,我想讓大家知道的是,在所有受訪者中,顯然佔多數的人,覺得安親班老師以及計程車司機是需要做警察刑事記錄證明的,雖然樣本數少,但足以看出傾向。(但這個調查似乎可以發展成為一個研究)
我想我們還必須對所謂的良民證進行澄清,並不是犯罪者就拿不到良民證,拿不到良民證的人只有兩種情況:
一、受通緝尚未撤銷者;
二、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。
事實上以上兩種情況也不屬於適合求職的情況,試問:你被通緝了,還希望顧主錄用你,合理嗎?你還在坐牢或將要坐牢者,顧主為了人才流動率的考量不雇用你,我想也是很正常的,所以這其實是很經營考量導向,根本還不用去知道你犯了什麼罪,這跟人權議題,似乎扯不上關係。
如果是有刑事記錄者怕就業岐視,不願意提出相關證明,這個情況下,我們必須進一步思考,顧主顧慮的是人身安全、更生人在意的是就業岐視,兩者熟輕熟重?換一個角度來看好了,顧主保證不會有就業岐視、更生人保證不會再犯,正常的求職情境是不是應該要這樣?好的,但是我們可以說顧主不錄用就是有犯罪記錄考量?如果更生人再犯了,就只是個獨立事件?這其中我們要站在什麼立場?人權團體又站在什麼立場?單就良民證無法順利推廣成為特定行業的應徵的必要條件,臺灣人民啊,這樣的角度純然是顧及了偏頗的人權以及將廣大企業主污名化啊。
我一向認為,勇於面對過去是更生人回到社會的第一步,在求職的議題上,若是怕過去被發現而找不到工作,單就為了生存而選擇規避,那在未來職務上發生疏失時,我很難相信這樣的更生人會坦承疏失面對,因為,失去的都可能是同一件事,而自承自己的過去雖然是種賭博,但如果更生人不賭,就要用更多精神去包覆不能曝光的那一塊,那只是讓未來的顧主直接將有無犯罪事實這一塊,直接放在員工個人資料表中,更生人填完簽名,就等於給顧主一個無償解雇的法寶,別以為企業主都不徵信。
所以我還是一個觀念,更生人要社會接納都必須自己去爭取,坦白是最重要的一步,要想想,受害人要從陰影走出來,難上千萬倍啊。
既然推動上還需要多努力,我就花了點時間做了一個調查,看看大家對於良民證以及職業印象間的關係。因為這只是一個小調查,不足解讀什麼,所以我會將數據完整刊出。我的調查內容是,小明某一天去了四間公司應徵工作,雇主要求小明出示證件,而這四家公司要的證件均不同,分別是完美行為證、警察刑事記錄證明、良民證、以及優良市民證,請您根據證件的名稱,來猜一下這幾家公司分別提供什麼職缺。以下是職缺的選項:
警察、計程車司機、電腦工程師、安親班老師、律師、銀行行員、軍人、偶像明星、禮儀師、保全、校車司機、保險業務、寵物店員、運動員、情報員、船員、代課老師、以及保鑣。
在公佈結果前,我們都應該了解,警察刑事記錄證明其實就是良民證,但這一點並不是大家都知道,所以如果這兩項的結果不一樣,就滿令人玩味的。以下的結果分成原始結果,以及拿掉知道白玫瑰協會的人的結果。
原始結果 |
去掉知道白玫瑰 |
首先我們可以知道的是,證件名稱不同,會影響人對於擁有證件者的職業印象,但這其實不意外,但是這背後透露的意義是,「良民證」這個名稱似乎影響著人的觀感。但是這不是白玫瑰要知道的點,我想讓大家知道的是,在所有受訪者中,顯然佔多數的人,覺得安親班老師以及計程車司機是需要做警察刑事記錄證明的,雖然樣本數少,但足以看出傾向。(但這個調查似乎可以發展成為一個研究)
我想我們還必須對所謂的良民證進行澄清,並不是犯罪者就拿不到良民證,拿不到良民證的人只有兩種情況:
一、受通緝尚未撤銷者;
二、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。
事實上以上兩種情況也不屬於適合求職的情況,試問:你被通緝了,還希望顧主錄用你,合理嗎?你還在坐牢或將要坐牢者,顧主為了人才流動率的考量不雇用你,我想也是很正常的,所以這其實是很經營考量導向,根本還不用去知道你犯了什麼罪,這跟人權議題,似乎扯不上關係。
如果是有刑事記錄者怕就業岐視,不願意提出相關證明,這個情況下,我們必須進一步思考,顧主顧慮的是人身安全、更生人在意的是就業岐視,兩者熟輕熟重?換一個角度來看好了,顧主保證不會有就業岐視、更生人保證不會再犯,正常的求職情境是不是應該要這樣?好的,但是我們可以說顧主不錄用就是有犯罪記錄考量?如果更生人再犯了,就只是個獨立事件?這其中我們要站在什麼立場?人權團體又站在什麼立場?單就良民證無法順利推廣成為特定行業的應徵的必要條件,臺灣人民啊,這樣的角度純然是顧及了偏頗的人權以及將廣大企業主污名化啊。
我一向認為,勇於面對過去是更生人回到社會的第一步,在求職的議題上,若是怕過去被發現而找不到工作,單就為了生存而選擇規避,那在未來職務上發生疏失時,我很難相信這樣的更生人會坦承疏失面對,因為,失去的都可能是同一件事,而自承自己的過去雖然是種賭博,但如果更生人不賭,就要用更多精神去包覆不能曝光的那一塊,那只是讓未來的顧主直接將有無犯罪事實這一塊,直接放在員工個人資料表中,更生人填完簽名,就等於給顧主一個無償解雇的法寶,別以為企業主都不徵信。
所以我還是一個觀念,更生人要社會接納都必須自己去爭取,坦白是最重要的一步,要想想,受害人要從陰影走出來,難上千萬倍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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